中國經濟時報發(fā)表記者李海楠綜述文章表示,政策管理的經驗表明,“多龍治水”格局下容易衍生出責任主體不明確和推諉扯皮等阻礙政策高效落實的情況。為此,《條例》將原來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yè)部門,破解了“多龍治水”“都管都不管”的體制困局,解決了重復監(jiān)管、監(jiān)管盲區(qū)并存的問題??陀^而言,這有利于農藥產、銷、用全程一體化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也可降低企業(yè)運行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明確了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yè)知識,能正確說明農藥的使用范圍、方法和劑量等。這有望一舉改變過去不懂農藥還能賣農藥、推薦農民用藥的情況。另一方面,《條例》首次明確農藥使用者的義務,要求農藥使用者嚴格按標簽要求用藥,以及要求農藥經營者建立采購臺賬和銷售臺賬,農產品生產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和專業(yè)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建立農藥使用記錄。這都有利于實現溯源管理,補齊經營使用監(jiān)管難的短板,從源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此外,《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也堪稱史上最嚴?!稐l例》明確提出,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guī)定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章稱,事實上,一直以來圍繞農藥使用的法律執(zhí)行都備受關注。特別是在《條例》修訂的過程中,坊間不乏針對農藥使用提出“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并規(guī)定具體時間表”的呼吁。但根據農業(yè)部門的有關呼應稱:“當前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農業(yè)生產和糧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嚴格按照規(guī)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
對此,《條例》限定了“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根據《條例》,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的,規(guī)定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誠然,對于農藥的使用,特別是對于劇毒、高毒農藥的使用,未來的趨勢自然是徹底棄用。顯然這也是包括公眾和決策層在內的一致期盼。但考慮到中國當前的農業(yè)發(fā)展階段,只能通過從嚴管理約束其科學規(guī)范使用。
不過不可否認,農藥使用事關農產品生產,更事關食品安全,絕不可輕易馬虎。因此,對于事關食品安全的任一環(huán)節(jié),依法采取任何可為的高度嚴厲的懲罰措施都不為過。至少,將目光置于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進程當中,《條例》的實施算是正式開啟了中國農產品的去“毒”時代。未來,勢必需要強化監(jiān)督約束以及嚴厲執(zhí)法,確保去“毒”進程不斷前進,繼而盡快兌現農產品無毒無害化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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