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促進應急管理科技進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促進應急管理科技進步,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應急管理部職責范圍內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的制修訂,以及應急管理標準貫徹實施與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建立健全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機制,制定并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規(guī)劃,建立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制修訂并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標準,對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遵循“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全面提高標準制修訂效率、標準質量和標準實施效果,切實為應急管理工作的規(guī)范化、應急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及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的持續(xù)提升提供技術支撐。
第五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納入應急管理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計劃,并充分保障標準化各項經費。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和貫徹實施納入應急管理工作考核體系。
第六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以標準化基礎研究為依托,將標準化基礎研究納入應急管理有關科研計劃。有關重要研究成果應當及時轉化為應急管理標準。
第七條 鼓勵支持地方應急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推動地方因地制宜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的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的技術和管理要求應當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
第八條 鼓勵支持應急管理相關協(xié)會、學會等社會團體聚焦應急管理新技術、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和新模式,制定嚴于應急管理強制性標準的團體標準。
第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應當注重軍民融合,推動應急救援裝備、應急物資儲備、應急工程建設、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等基礎領域軍民標準通用銜接和相互轉化。
第十條 鼓勵支持科研院所、行業(yè)協(xié)會、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撐。
第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應急管理標準化對外合作與交流,結合中國國情采用國際或者國外先進應急管理標準,推動中國先進應急管理標準轉化為國際標準。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對標準制修訂、標準貫徹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等相關工作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設立標準化工作領導協(xié)調小組,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籌協(xié)調、監(jiān)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guī)司(以下簡稱政策法規(guī)司)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歸口管理職責:
(一)組織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擬訂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組織應急管理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
(三)組織應急管理國家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標準報批和復審等工作,組織應急管理行業(yè)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報批、編號、發(fā)布、備案、出版、復審等工作;
(四)指導、協(xié)調應急管理標準的宣貫、實施和監(jiān)督;
(五)對應急管理部管理的專業(y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進行綜合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
(六)綜合指導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標準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八)負責對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工作的監(jiān)督與考核;
(九)負責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材料的備案;
(十)歸口管理應急管理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負有標準化管理職責的有關業(yè)務司局和單位(以下統(tǒng)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具體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履行下列業(yè)務把關職責:
(一)負責組織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參與應急管理部標準體系建設、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
(二)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項目提出,組織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jiān)督;
(四)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五)負責對有關技術委員會下屬分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分技術委員會)進行業(yè)務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
(六)具體指導相關領域地方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
(七)負責相關領域應急管理標準化相關工作的評估、監(jiān)督與考核;
(八)負責相關領域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是專門從事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為標準化工作提供智力保障,對標準化工作進行技術把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和應急管理部關于標準化工作的決策部署,制定技術委員會章程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
(二)研究提出職責范圍內的標準體系建設和發(fā)展規(guī)劃建議,以及關于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的其他意見建議;
(三)根據社會各方的需求,提出本專業(yè)領域制修訂標準項目建議;
(四)按照本辦法承擔項目申報、標準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標準復審、標準外文版的組織翻譯和審查等相關具體工作,并負責做好相關工作的專業(yè)審核;
(五)按照政策法規(guī)司和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的要求,開展標準化宣傳貫徹、基礎研究和國際交流;
(六)開展本專業(yè)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管理本技術委員會委員,并對下屬分技術委員會進行業(yè)務指導、協(xié)調和管理;
(八)按照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九)定期向政策法規(guī)司匯報工作;
(十)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化其他相關工作。
分技術委員會是技術委員會的下級機構,其工作職責參照技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執(zhí)行。
技術委員會及其分技術委員會的委員構成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guī)定,遵循“專業(yè)優(yōu)先、專家把關”的原則,主要由應急管理相關領域技術專家組成。標準技術審查實行專家負責制。
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相關日常工作。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應當對秘書處的人員、經費、辦公條件等給予充分保障,并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和相關考核,加強對秘書處日常工作的管理。應急管理部對秘書處工作經費給予相應支持。
第三章 標準的制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標準分為安全生產標準、消防救援標準、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標準三大類,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工作實行分類管理、突出重點、協(xié)同推進的原則。
第十八條 下列應急管理領域的技術規(guī)范或者管理要求,可以制定應急管理標準:
(一)安全生產領域通用技術語言和要求,有關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規(guī)程,安全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產品要求和配備、使用、檢測、維護等要求,安全生產專業(yè)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guī)范,安全培訓考核要求,安全中介服務規(guī)范,其他安全生產有關基礎通用規(guī)范;
(二)消防領域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消防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固定滅火系統(tǒng)和消防滅火藥劑技術要求,消防車、泵及車載消防設備、消防器具與配件技術要求,消防船的消防性能要求,消防特種裝備技術要求,消防員(不包括船上消防員)防護裝備、搶險救援器材和逃生避難器材技術要求,火災探測與報警設備、防火材料、建筑耐火構配件、建筑防煙排煙設備的產品要求和試驗方法,消防管理的通用技術要求,消防維護保養(yǎng)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的技術服務管理和消防職業(yè)技能鑒定相關要求,滅火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裝備配備、訓練設施和作業(yè)規(guī)程相關要求,火災調查技術要求,消防通信和消防物聯(lián)網技術要求,電氣防火技術要求,森林草原火災救援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其他消防有關基礎通用要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除外);
(三)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通用基礎要求,包括應急管理術語、符號、標記和分類,風險監(jiān)測和管控、應急預案制定和演練、現場救援和應急指揮技術規(guī)范和要求,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管理要求,應急救援裝備和信息化相關技術規(guī)范,救災物資品種和質量要求,相關應急救援事故災害調查和綜合性應急管理評估統(tǒng)計規(guī)范,應急救援教育培訓要求,其他防災減災救災與綜合性應急管理有關基礎通用要求(水上交通應急、衛(wèi)生應急和核應急除外);
(四)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政規(guī)章需要制定的其他技術規(guī)范或者管理要求。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yè)標準。
應急管理國家標準由應急管理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制定;行業(yè)標準由應急管理部自行組織制定,報國家標準委備案;地方標準由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地方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地方標準制定;團體標準由有關應急管理社會團體按照《團體標準管理規(guī)定》(國標委聯(lián)〔2019〕1號)制定并向應急管理部備案,應急管理部對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企業(yè)標準由企業(yè)根據需要自行制定。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標準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以推薦性標準為補充。
對于依法需要強制實施的應急管理標準,應當制定強制性標準,并且應當具有充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政策依據;對于不宜強制實施或者具有鼓勵性、政策引導性的標準,可以制定推薦性標準,并加強總量控制。
第二十一條 制定應急管理標準應當與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與持續(xù)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防災減災救災和應急救援能力相匹配,實事求是地提出管理要求、確定技術參數,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增強標準的通俗性和實用性。
第二十二條 修訂標準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完成周期,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18個月,其他標準項目從正式立項到完成報批不得超過24個月。
承擔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相關環(huán)節(jié)工作的單位,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在確保質量前提下縮短制修訂周期。
第二節(jié) 項目提出和立項
第二十三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項目(以下簡稱標準項目)由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通過下列方式提出:
(一)根據應急管理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應急管理標準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工作現實需要,直接向政策法規(guī)司提出;
(二)對有關分技術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審核后,向政策法規(guī)司提出;
(三)向社會征集標準項目后,向政策法規(guī)司提出。
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在提出強制性標準項目前,應當調研企業(yè)、社會團體、消費者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實際需求,組織相關單位開展項目預研究,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評估。專家論證會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明確給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項的建議,并經與會全體專家簽字。
第二十四條 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提出標準項目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電子版和紙質版,紙質版材料應當各一式三份(簽字蓋章材料原件一份,復印件兩份):
(一)同意立項的書面意見(該書面意見應當明確本單位分管部領導同意立項,并加蓋公章);
(二)應急管理標準項目建議書(見附件1);
(三)國家標準委規(guī)定的標準項目建議書;
(四)標準草案;
(五)預研報告和項目論證會議紀要。
前款第三項材料僅國家標準項目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提交,第五項材料僅強制性標準項目提交,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材料任何類別標準項目均需提交。
需要提交的紙質材料除第一項外,應當規(guī)范格式和字體,編排好目錄和頁碼,按有關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五條 對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提出的標準項目,政策法規(guī)司應當組織相應的技術委員會對立項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以及標準項目是否符合應急管理標準化發(fā)展規(guī)劃和標準體系建設要求進行審核。
第二十六條 應急管理標準制修訂計劃采取“隨時申報、定期下達”的方式,一般每半年集中下達一次行業(yè)標準計劃或者向國家標準委集中申報一次國家標準計劃。
對于符合立項條件的標準項目,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定并經部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程序和權限下達立項計劃。行業(yè)標準項目由應急管理部下達立項計劃;國家標準項目由國家標準委審核并下達立項計劃。
第三節(jié) 起草和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標準起草單位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由來自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不同規(guī)模的企事業(yè)等單位共同組成,原則上不少于5家,且應當確定1家單位為標準牽頭起草單位。
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個月內,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組織成立標準起草小組,制定標準起草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時間節(jié)點、完成期限,確定第一起草人,并將起草方案報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備案。
第一起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嚴謹的科學態(tài)度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具有高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yè)領域工作滿三年,或者具有中級職稱且從事本專業(yè)領域工作滿五年;
(三)熟悉國家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
(四)熟練掌握標準編寫知識,具有較好的文字表達能力;
(五)同時以第一起草人身份承擔的標準制修訂項目未超過兩個。
第二十八條 標準起草應當按照GB/T1 《標準化工作導則》、GB/T20000 《標準化工作指南》、GB/T20001 《標準編寫規(guī)則》等規(guī)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基礎性國家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強制性標準應當在調查分析、實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起草。技術內容需要進行實驗驗證的,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技術機構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應當全部強制,并且可驗證、可操作。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按照標準立項計劃確定的內容進行起草,如果確需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的,應當提交項目調整申請表(見附件2),并同時報請分管有關業(yè)務工作的部領導和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批準。屬于國家標準的,還應當報送國家標準委批準。
第二十九條 標準起草小組應當在制修訂標準項目和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0個月內,或者在其他標準立項計劃下達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標準征求意見稿,由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征求意見范圍建議等相關材料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國外先進標準的,應當報送該標準的外文原文和中文譯本;標準內容涉及有關專利的,應當報送專利相關材料。
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并根據工作進程及時補充完善: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起草小組人員組成及所在單位、每個階段草案的形成過程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技術內容的論據(包括試驗、統(tǒng)計數據等),修訂標準的應當提出標準技術內容變化的依據和理由;
(三)與國際、國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水平的對比分析;
(四)與有關現行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相關標準的關系;
(五)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過程及依據;
(六)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及理由;
(七)標準實施日期的建議及依據,包括實施標準所需要的技術改造、成本投入、相關產品退出市場時間、實施標準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
(八)實施標準的有關政策措施;
(九)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十)涉及專利的有關說明;
(十一)標準所涉及的產品、過程和服務目錄;
(十二)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還應當提出是否需要對外通報的建議及理由。對于需要驗證的強制性標準,驗證報告應當作為編制說明的附件一并提供。
第三十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在1個月內,對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報送材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標準牽頭起草單位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應當制定征求意見方案,將標準征求意見稿、標準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征求意見表(見附件3)送達本分技術委員會全體委員和其他相關單位專家征求意見,并書面報告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和本分技術委員會所屬的技術委員會。
強制性標準項目應當向涉及的政府部門、行業(yè)協(xié)會、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yè)、檢測認證機構、消費者組織等有關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并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的有關政府部門應當包括標準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通過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60天。
對于涉及面廣、關注度高的強制性標準,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于不采用國際標準或者與有關國際標準技術內容不一致,且對世界貿易組織(WTO)其他成員的貿易有重大影響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應當進行對外通報。
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應當將中英文通報材料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送政策法規(guī)司。由政策法規(guī)司報請分管標準化工作的部領導審核后,依程序提請國家標準委按照相關要求對外通報,通報中收到的意見按照相關要求反饋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有關業(yè)務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標準起草單位研究處理反饋意見。
第三十二條 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當對收回的征求意見表進行統(tǒng)計,并將意見反饋給標準牽頭起草單位。對于重大分歧意見,應當要求意見提出方提出相關依據。
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對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供的反饋意見和對外通報中收到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分析和逐條處理,修改形成標準送審稿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件4),并對標準編制說明進行相應修改后,一并報送歸口的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對存在爭議的技術問題,標準牽頭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專題調研或者測試驗證。對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內容有重大修改的,應當再次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外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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